公司六圩污水处理厂二期深度处理加药间PAM制备系统需24小时持续制备絮凝剂,为确保絮凝剂持续制备能力,保证该工艺段的稳定运行,现需增加一套备用PAM制备系统,现邀请各单位对该项目递交报价,我方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物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经销商),有能力提供本项目中所采购的货物及服务。投标人拟供货物应是已建立信誉的知名品牌制造商的产品。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制造商开具的授权函复印件,原件备查。
3、货物制造商应有五年及以上的生产经验。
4、货物制造商自2015年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具有至少一个同类货物且应用于国内污水处理项目的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和用户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并且提供项目所在地信息,用户联系方式,供招标方考察查证)。
5、货物制造商必须具备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查询记录。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技术指标
絮凝剂制备装置为三箱式结构由干粉抽吸装置、粉剂储罐计量器、调配药罐、搅拌器、控制盘等组成。
本系统采用絮凝剂制备装置1套2000L,1套控制柜和1套检修平台。
按45分钟的药剂稳定时间算,此装置能调配 4Kg/hr粉剂絮凝剂,制备浓度范围为0.5%可稀释至0.1%~0.15%浓度的能力,液体输出能力2000L/h,经搅拌后,定量与污泥混合。絮凝剂制备装置与离心机联动。
水质:同自来水;制备用水水量:2000L/h,水压2至4公斤。
絮凝剂制备系统每台干粉制备能力不小于4kg/h。
絮凝剂制备系统由干粉抽储存系统、螺旋推进加料器、药液调配罐、叶片搅拌器、阀板、储药罐、开关、电磁阀、控制系统(包括控制触摸屏)等组成。
本系统可实现手动控制,该装置结构紧凑,可自动运行。
该装置可适用高分子絮凝剂粉剂或高浓度絮凝剂溶液的投加调配,经搅拌后,定量与污泥混合。
絮凝剂制备装置设现场专用电控柜,既可手动按钮控制,也可以与离心机控制柜联动控制。
系统的仪器仪表完善齐全,指示准确。管路线路整齐、正规、畅通、管路无渗漏。干料进料机的进料斗的容积足够大,减少干料投加次数,其材质为不锈钢。
絮凝剂制备系统的所有设备容器、阀门、仪表、管路、管件等的材质均耐腐蚀。
1、絮凝剂制备装置主要组成
1)真空吸料装置(无需人工投加药剂)
絮凝剂的上料系统采用真空吸料,直接从包装袋中吸入粉末,防止灰尘进入机器,安装于料斗顶部,配3米软管及吸嘴。
2)干粉投加系统
(1)由螺旋给料电机、物位开关和料斗组成。螺旋给料电机:三相变频电机,电压:220/380V 防护等级:IP55。
(2)进料方式:推流式溶液操作系统。根据水流量的变化,变频控制,自动调节干粉的投加量。
(3)物位开关:检测料斗中的干粉的物量,控制螺旋给料电机的启停。
(4)进料斗:干粉进料斗的容积不小于50L,以减少干料投加次数。
3)溶解水系统
由截止阀、压力调节阀、电磁阀、流量计和相关的管路、阀门组成;
压力调节阀:调节进水的压力;
电磁阀:受系统控制,自动向溶药系统内加水或停水。
电磁流量计:检测管路中的水流量。
4)储存搅拌系统
由储存箱、搅拌器和三级液位开关组成。
(1)储存箱:3个不锈钢材质的混合箱,该装置分为三格,分别为制备、熟化和储存三段,其尺寸应满足絮凝剂熟化所需要的时间。箱体内置挡板,采用溢流式混合的方式。各格的连接使未熟化的药液不进入投配格。每格有溢流,放空管道及控制阀门。
液位采用液位电极检测。
(2)搅拌器:3个搅拌器,搅拌器的叶片和轴的材质均为不锈钢304,380V,50HZ,保护等级IP55。 搅拌器减速电机必须采用SEW、NORD、BAUER等知名同档次品牌。
(3)液位开关:检测储存箱内的液位。三个液位触点:高位、低位、低低位。当系统达到低液位时,系统自动启动,当系统达到高液位时,系统自动停止。
(4)其他要求:所有设备及管道、管件等材料均耐腐蚀。
(5)该装置在出现溢流、投配格低液位,缺少干料药物时,有必要的控制措施。
5)控制系统
絮凝剂配制投加装置单独设置控制柜,可进行手动按钮控制,也可以与污泥脱水设备控制柜实行联动控制和状态显示。电气元件必须采用ABB、西门子、施耐德等知名同档次品牌。
其功能如下:
--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
--监视系统各主要器件的运行状态;
--检测系统运行中的故障,并显示具体的故障信息;
--进水流量实时显示,并能根据系统的设置参数,自动计算出系统的最大进水流量;
--设置系统参数在线设置功能;
--可手动启停搅拌器、进水电磁阀、螺旋给料电机等功能;
--PAM溶液制备完成后,3台搅拌器以间歇的方式工作;
--有远端控制功能,可采集上位控制信号,对现场设备进行启动、停止。
★以上技术参数仅供参考,各投标单位需自行前往现场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三、服务承诺
(一)技术服务:
1、为用户提供及时、迅速、优质的服务。
2、及时提供设备的备品备件。
3、在设备保修期内如设备损坏时的一切备品备件,卖方应迅速派人员及时解决。
4、及时提供设备和维护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技术资料。
(二)验收和试运行:
1、设备安装完毕后,对机器进行试运转。
2、以技术参数及规格要求为验收标准。
(三)安装和培训:
1、负责指导设备安装并调试。
2、在指导安装调试过程中,对用户进行技术培训。
(四)质量保证期:
1、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12个月。
2、质量保证期后,继续向用户提供及时、优质、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供应。
(五)售后服务:
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承诺及时到达需方现场。
四.报价形式:
1.各报价单位需结合现场查勘情况进行报价确保现场的正常运行,此价格包含本项目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包含税费13%、利润、安调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2.最高限价:19.8万元;
五、材料要求:
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加盖公章复印件材料一套: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相应的资质证书及授权书等,原件备查,便于校核。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最终以双方协定版本为准)
设备采购合同
1. 合同双方
买方:扬州市洁源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买方”)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汤汪路1号
卖方:
地址:
2. 项目名称和地址
项目名称:六圩厂二期深度处理加药间备用PAM制备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扬州市临江路5号
3. 合同标的及价格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合价 (万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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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民币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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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元)
以上费用包括随机备件、内陆运输费、保险费、指导安装费、税金和技术服务费等,买方负责设备现场卸货和安装。以上价格为固定价,不得变更。
4. 交货期
4.1 于2021年1月31日前交至六圩污水处理厂(具体到货时间按买方通知)。
4.2 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发货通知后5天内将货物交至项目现场。若交货地址有变,买方将在发货前另行通知卖方。
4.3 交货时应包括以下资料(单独包装):装箱单、合格证、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图纸、说明书、操作手册等。
5. 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本国使用合同设备或合同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6. 检验和测试
6.1 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6.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项目现场。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买方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备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6.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6.4 买方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卖方驻地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5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6.6上述任何一种检验都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 包装
7.1 卖方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的最适合的包装(包括并不限于木质包装或裸装等),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运输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天气、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卖方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7.2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唛头
D. 目的地
E.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F. 毛重/净重
G. 尺寸(长×宽×高)
7.3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地标记。如果由于卖方的工作疏忽,未能准确标注而使合同设备在起吊过程中发生意外损毁,责任由卖方负责。
8. 装运通知
8.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5天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每件包装的尺码和内容、总重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
8.2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后12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净重、体积、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宽2.7米和高3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9. 运输和保险
9.1 货物运输和保险由卖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 技术服务
10.1 卖方应派足够人次的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至合同设备投入正常运行。
10.2 卖方需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0.3 卖方应在其驻地和/或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0.4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5 卖方派赴现场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熟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不损坏设备、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已、不被别人所伤害。卖方应对其派赴现场人员技术服务全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11. 备件
11.1 卖方应在从现场验收日算起的1年内向买方提供卖方设计或制造的有关该产品的备件。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需:
(1) 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2)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 质量保证
12.1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原产原装的产品,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为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中国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2.2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等问题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如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作出书面响应,并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件或整机,以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2.3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2.4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业主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12.5 质保期内因卖方的原因导致设备出现质量或技术问题,卖方免费维护、更换产品,如必须完全停止运行,或卖方未能及时维修、替换缺陷设备,该质保期相应延长。更换的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再延长一年。对于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现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其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卖方免费负责维修,直至解决故障。逾期处理的,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支付。
13. 付款
13.1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调试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13.2本合同中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发票均为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合同修改、转让和分包
14.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需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14.2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合同义务。
14.3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 履约延误
15.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15.2 除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直至实际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5.3 卖方不能交货,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30%计算。
15.4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罚款者不在此例。
16. 不可抗力
16.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而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合同争议
17.1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争议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过程中发生中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7.2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 合同附件
18.1 技术协议
18.2合同执行中设计联络会相关内容
上述全部内容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告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
买方(公章):扬州市洁源排水有限公司 |
| 卖方(公章): |
代表人或 |
| 代表人或 |
授权委托人(签字): |
| 授权代表(签字):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银行账号: |
税号: |
|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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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地址: | |
电话: |
| 电话: |
传真: |
| 传真: |
日期: |
| 日期: |
七、付款方式及质保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后,招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2、项目完成后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因设备质量问题或者更换部件造成的设备故障引起的返工维修或更换,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八、报价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1日下午5点。
九、中标模式:最低价中标。
十、合同签订:若贵单位中标,我方将通知贵单位签订后续合同。
十一、递送方式:邮寄或书面送达。
十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洁源排水有限公司(汤汪路1#),
邮编:225000
联系人:王志刚
联系电话: 18952797561